当前位置 主页 > 首页 > 环保动态 > 国内动态 > 正文

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如何管理得到明确

时间 : 2020-12-17     来源 : 中国环境报     作者 : 王奎庭     点击 : 次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须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事项。

  《通知》指出,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可不受限定口岸管理限制;上述货物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相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免于实施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9个0)、“B00000000”(8个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申报。

  《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目前,我国因修理外籍船舶产生的钢铁废料每年约20万吨,长期以来这些钢铁废料均严格按照海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要求,全部向海关申报,并在专门堆场堆放,接受海关实时监管,由有资质的钢铁废料回收企业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