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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测管“大协同”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截至9月底,执法和监测同步到达现场处置率100%

时间 : 2020-12-23     来源 : 中国环境报     作者 : 王小玲 蔡其言     点击 : 次     

  “截至9月底,成都市级重点污染源和信访投诉类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共覆盖114家企业,执法和监测同步到达现场处置率100%;全市没有发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因监测报告有效性问题被撤销的情况。”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成都监测中心站)站长陈波介绍。

  今年以来,成都监测中心站结合地方实际,逐步将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小协同”,转变为执法、监测、法规、信访、企业服务、人事、机关纪委等多部门联动的“大协同”,探索建立一套测管协同工作机制和具体办法。

  找准核心点,搭建监测与执法会商平台

  问题虽多,但只要找准核心点,就能逐个化解。为此,成都监测中心站靠前作为,主动上门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对接,梳理测管协同“堵点”,有效促进测管“融合”,找准协同核心点。

  “我们着重从重点污染源、环境信访、涉刑案件、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方面入手,紧抓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群众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等内容。”陈波说,在着力减少重复性检查、降低企业不必要的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协同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一致。

  “为达到目标一致、安排一致、行动一致,我们建立起测管协同协调机构,搭建对上出口一致、对下充分磋商的工作会商平台。”陈波说,2020年二季度以来,共开展协调会商会6次,通过实行“每季度定期组织+日常协调+紧急召集”工作法,研判解决了测管协同中发现的具体技术、制度等问题。

  整合执法与监测任务,为测管“大协同”按下“快进键”。成都市依据环境污染季节性差异及不同企业生产周期性变化等特点,将重点污染源监测与执法监测同步,把全市年度重点污染源企业按照“双随机”原则纳入执法抽查名单,促使监管任务合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避免政府部门之间多头执法、标准冲突、责任扯皮等问题。

  同时,建立监测与执法对象数据库。依托“数智环境”系统,整合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与国网四川电科院探索工况用电监控试点,形成固定污染源企业电子地图,动态筛选出不同时间的高风险污染企业,提高测管协同的针对性、精准性。

  统一步调,形成监测与执法良性互动

  目标一致的同时,步调也得统一。

  “在理顺测管协同工作流程上,我们提出,要在每一次配合中做到问题、时间、区位、对象、措施‘五个精准’,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监测报告形成过程合法有效,执法取证及时到位。”陈波告诉记者。

  按照这套流程,每次现场检查前,他们都要根据执法监测需求,研判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时间分布等,拟定监测计划,提前准备监测设备、安排监测人员。

  检查时,根据企业生产状况、现场气象特征和环境违法行为隐蔽性、间歇性以及瞬时性的特征,准确识别主要问题,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规范,最大限度地协助执法人员发现和佐证违法行为。

  检查后,与执法人员及时沟通现场检查结果,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提供及时、科学、合法有效的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结果。同时,注重总结行业内典型企业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不断积累协同工作经验。

  另外,针对案件法制审核中可能存在争议的监测报告,在案审会前,与执法人员及相关业务处室充分沟通,并按程序形成案卷资料。

  补齐短板,集聚测管协同合力

  在目标一致、流程统一之后,还要做好软实力提升,为测管深入“融合”夯实基础。

  为弥补基层环境监测站人员不足短板,成都市整合监测力量,建立就近协助监测机制,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统筹调度20个区(市)县环境监测站人员。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满足专业资质要求的社会化第三方监测机构作为监测力量补充。

  同时,建立共同清单制度,从测管协同任务下达、任务反馈到报告交接,内部工作任务全部实现清单化管理,使监测、执法人员进一步明晰职责和要求。

  对市、县两级240余名监测、执法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开展“测管”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现场观摩“实战”演练。今年以来,成都监测中心站开展测管协同专题培训两次,与市总队工作交流培训3次。

  对出具的监测报告,实行报告审核和机构监管。由成都监测中心站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组织合规性适用性审核。

  创新监测评价分类管理。积极探索执法监测结果分类评价机制。对符合现场监测技术规范且有明确评价标准的,出具监测报告并作出评价结论;对符合现场监测技术规范但难以明确评价标准的,出具监测报告但不作出评价结论或只提供参照标准;对有执法需要,但不满足现场监测技术规范的,对采集的样品按照规范分析后出具监测数据及结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