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工作的主要收获及建议

时间:2014-02-28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admin     点击:
      2013年,我们以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为宗旨,致力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化进程,在揭露环境违法、制止污染侵害、维护公众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一是得到我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环保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他们给予我们很多支持和关心,希望环境维权工作能够做深、做实;
      二是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对环境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配合、回应和采纳,改善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少作为,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
      三是得到各界专家、学者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出谋划策,帮助解决维权过程中的难题,保证了环境维权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四是社会力量对环境维权给予的重点关注。在新闻媒体的支持下,环境维权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推动形成社会合力,促进构建监督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是得到公众的信任和认可。在环境维权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中立、务实的工作作风,查证污染事实,调解污染纠纷,为公众争取损失赔偿,引导公众合法、理性维权。

      在环境维权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有效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仍有一些方面亟需改善。
      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待细化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增加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但对受理标准、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与裁判范围、诉讼费用负担、公益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也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停滞不前。因此,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主体,适当扩大主体资格范围,加大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监督和支持力度。
      此外,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致使许多环境行政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如我会对国家海洋局批准康菲公司复产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们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强化环保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责任意识,使我国公共环境权益切实得到司法保护。
      2. 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亟待加强
      当前大量的环境纠纷过多依靠行政途径进行处理,以信访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表现的最为突出,而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治方式解决的比例偏少,公众在环境维权实践中“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虽然客观上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高,但公众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立案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希望司法部门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能动作用,积极支持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合法诉求,为国家的环境安全、人民的环境健康保驾护航。
      3.环境行政执法亟需强化
      在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中,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在环境维权工作过程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查而不处、处而不力,对国家环保、法律政策执行缩水,环境执法少作为、不作为等渎职现象仍有存在。当前,雾霾频发、饮用水污染事件高发等已经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切实利益,为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亟需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坚决维护国家环保政策、法律的严肃性。
      4.企业环境责任缺失应予坚决遏制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导致污染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是企业,但当前许多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见利忘义,违法逐利,加之地方保护、环境监管不力,致使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突出,这是造成环境污染纠纷高发的直接原因。在我会介入调查的环境污染事件中,不乏一些大型的央企、国企、上市公司。他们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怠于履行环境责任,甚至一些企业偷排、偷放现象严重,环保检查时“开机欢迎”,检查完毕“关机欢送”,给环境监管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难度,给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我们呼吁企业能够依法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改变以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为手段换取企业效益的发展模式,有效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要做好表率。
      5.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应予落实
      当前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不充分,无法满足自身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尤其是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排放数据、环评情况三大关键信息的公开严重不足。在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公众很难实现监督权和参与权。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公开不够,环保部门对环评公众参与意见核实过于注重形式审查,致使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公众参与的意见调查作假现象严重,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维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公众能维权、敢维权、会维权;同时,通过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畅通公众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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