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紧密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的宗旨,深入调研典型案件,通过公益诉讼、环境监督、法律援助等形式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化进程

时间:2014-02-28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admin     点击:
      我们立足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全年通过公益诉讼、环境监督、法律援助等形式介入处理58起环境案件, 其中26起案件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处理,初步达到制止污染侵害、化解环境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切实维护了受污染侵害公众的环境权益。
      1.持续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促进我国环境法治。
      我们持续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其中,我会诉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入选2013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我会在江苏无锡提起的全国首例生态公益诉讼案首创“异地补植”的赔偿方式,在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和生态修复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人民法院报》头版对该案执行情况进行了报道。
      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施后,我们依据该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积极进行司法实践,全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包括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这8起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
      尤其令我们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原本对环境公益诉讼持开放态度的部分环保法庭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也开始拒绝受理公益诉讼,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罗牛山养殖基地企业污染红树林公益诉讼案。
      该案涉案企业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长期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对当地生态环境以及下游的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造成严重破坏。
      2013年6月5日,我会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月21日,海口中院正式出具立案通知书,明确告知中华环保联合会“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然而,7月25日,海口中院却向我会出具民事裁定书,将已立案的两起公益诉讼驳回。而其依据的理由竟然是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文进行“改动”,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
      此外,部分法院对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既不受理,也不下发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如我会诉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我会诉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甚至个别法院在不出具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将我会递交的诉状原样寄回,如我会诉山西省原平市住建局环境侵权案。
      虽然以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遭遇困难,但从公益诉讼案件的影响效果来看,部分诉讼要达到的消除污染的效果已经初步实现。如我会诉山东省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三商品猪养殖场水污染侵权案。我们提起公益诉讼后本案虽未被法院受理,但涉案企业的环境问题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责令涉案企业彻底关停,并对当地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对受影响的村民给予补偿,初步达到了消除污染的诉讼目的。
      回首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我会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却遭遇“有法可依”而又“有法难依”的尴尬,期待中的环境公益诉讼非但没有“春天”,反而退回到了原点。
      2.开展环境案件监督,推进地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我们以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发送建议函、联合媒体曝光等形式推进地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使一些久拖不决,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河北省廊坊市部分地区非法小电镀企业污染案
      继2012年我们对河北省文安市非法小电镀企业污染介入监督后,该市对非法小电镀企业进行了全面关停整顿,污染状况取得明显改善。2013年5月,我们就群众投诉反映的河北省廊坊市部分地区非法小电镀企业污染转移问题与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联合调查、报道,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廊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污染情况报道后即要求各部门联合行动,对永清县黄家堡、霸州市褚河港等地的小电镀污染进行严厉查处,并在全市开展彻底取缔“十五小”、“新六小”重污染企业的专项行动,10个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对违法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项登记、逐项整改。
      该案被列为公安部公布的2013年4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之一,公安部督导当地公安机关全面排查,廊坊市公安机关抽调200余名警力,对全市非法小电镀企业开展地毯式摸排、取证,查清当地31家个体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事实,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20人。我们针对该案进行了实地回访调研,廊坊市所有非法小电镀企业全部被关停取缔,受污染的排污坑塘已完成治理修复。
      (2)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城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案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城污水处理厂承接该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污水的处理任务,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未办理运行调试的相关手续即进行违法试生产,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的生态环境。我们向该污水处理厂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联合《法制日报》刊发相关报道,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
      巴彦淖尔市环保部门对我会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作出回应,第一时间责令涉污企业将上游污水泵站出口完全封堵,不接受进水也不外排污水,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该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高度重视,在案件报道后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下发了《关于调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环保部门是否存在监管渎职犯罪问题的通知》,要求调查有关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业废水排放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要求如有发现严肃查处。
      (3)江苏宿迁生态化工园污染案
      我们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江苏宿迁生态工业园区内生产企业通过管径达1米的排污管道持续不断地排放大量黄色、红色等刺鼻气味的工业污水至新沂河,对河流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且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周边居民影响严重,居民反映强烈。该案我们联合中央电视台对该园区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调研、报道。
      宿迁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调研曝光的园区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求园区管委会必须实现“三月见效、半年达标”的整治目标,狠抓环保整治的责任落实。涉污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升级,2013年11月整治工作初步完成。
      3.关注典型环境污染事件,监督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013年,我们对一些重大、典型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跟进,通过举报、起诉、曝光等形式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揭露,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形成合力,监督企业切实履行其环境责任。如中石油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违法排污案。
      中石油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利用渗坑,将油田采气污水排放至松原市前郭县乌兰图嘎林场内,造成当地地下水、土地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经调研核实,我们对中石油松原采气厂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进行报案,同时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并联合中央电视台进行了深入报道。
      经我会举报、曝光,中石油对该起污染事件高度重视,责成吉林油田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对事件1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成立了9个检查组开展环境隐患大排查,制定排污处置技术方案,关停了18口低效井以腾出处理能力处理排污坑中的污水,同时对受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修复方案进行治理。截止目前,排污坑内污水全部回收处理,现场油土初步清理完毕。同时,中石油开展全系统环境风险排查,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完善环保责任机制、加大环保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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