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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及会费收取办法修改的说明

时间 : 2010-05-24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郭纹铭

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严格按照章程组织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过五年的发展,原章程已经不能适应联合会的实际工作需要,为了促进联合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章程做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社团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参考其他社团的成功作法,本着有利于发展壮大、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原则进行修改。

二、章程修改过程

2009年10月,在向宋健主席汇报后,成立了章程修改小组,由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任组长,三位副秘书长和顾问李恒远、常务理事吕克勤以及会员部为组员。2009年12月,就联合会换届事宜和章程修改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汇报,周生贤部长和周建副部长分别听取汇报并做指示。调研中国无线电协会和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向他们学习经验。2010年1月,完成第一次修改稿,2月24日秘书长会议讨论,形成第一稿。听取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意见后,形成最终稿。

三、章程修改说明

原章程共八章四十八条,此次修改,改动之处涉及八章、二十六条、二十一款。

1、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各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修改为“本团体是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原章程第四、十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六、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改为“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改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共十一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已经2005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为“本章程已经2010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重点修改之处

(1)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联合会宗旨中增加了“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表述。后面加上“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环境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确立中国环保社团应有的国际地位,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五条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2)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删除有关主要任务的表述;

第六条增加“组织开展环境与发展论坛、环保新技术推介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相关成果展览,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第二款;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将原第二款“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和环境法律援助,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修改为“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积极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增加了“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以及“执法”的内容,将“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活动和环境法律援助”修改为“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

第六条第四款删去了“相关的”,将“技术咨询服务”改为“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作为第五款;

第六条删去第五款“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第六款删去了括号中的“重点是环境权益维护”的表述,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改为“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作为第七款;

第六条第七款将“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为我国的环境事业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实际利益,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发展”改为“组织并开展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作为第八款;

第六条第八款将“开展有助于环境的公益性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改为“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促进环境公益活动社会化”作为第九款;将“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增加为第十款。

(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改为“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增加“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删去原第四款“个人会员应该是在环境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的表述;第五款删去“单位会员应该是环境形象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第二款“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修改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增加第三款“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第五款“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删去“和信息“的表述。

(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增加“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作为第四款;原第四、五款修改为第五、六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修改为“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增加“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作为第四款;原第四、五、六款修改为第五、六、七款。

第二十六条中“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修改为“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改为“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受主席委托,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增加主席团的表述,改为: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主席团成员,以主席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办公,主席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

授予主席办公会议以下权利:

1、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相关事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4、提出对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的建议;

5、听取和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报告。
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改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

第二款“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改为“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删去第三款。

(5)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中第三十条至第四十八条相继改为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九条。

(6)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删去“或常务理事会”的表述。

四、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1、将《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会员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会员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删去“暂行”。

2、将第三条会费收取金额做了修改,为:

中华环保联合会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按每届收费,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一般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10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5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100000元;
    (4)副主任委员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150000元;
    (5)主任委员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300000元。

3、删去第四条“每年三月份是单位会员的会费缴纳时期,单位会员应该在3月31日之前将会费汇至中华环保联合会,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将原第五、第六条改为第四、第五条。

4、原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其中将“每年向其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修改为“每年向其理事会报告”。

5、删去第八条“中华环保联合会单位会员单位如果 l年不交纳会费的,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6、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