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1-03-30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环境保护部领导对我会报送的《关于我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胜诉的情况报告》做出重要批示
2011年1月7日,我会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关于我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胜诉的情况报告》,环保部领导圈阅并作重要批示。
其中周建副部长批示“请生贤、潘岳部长阅示,请法规司宣教司阅”,潘岳副部长批示“法规司、宣教司认真阅研此案并提出意见”。
环保部法规司遵照部领导的指示邀请最高法、法制办、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形成《最高法等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权威解读及我们的建议》,归纳出以下的观点和态度:
1、2010年最高法印发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受理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此,学者和媒体普遍将之理解为“已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学者和媒体的理解是对这一规定的误读,具有片面性。
2、这一规定中的“依法受理”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受理,而目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此依据。
3、支持地方通过立法和法院制定受案范围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
4、彻底解决“赋予环保部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公益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和职责”这一根本问题,必须进一步做实践总结和理论论证,并最终通过修订现有法律予以确定。
根据以上最高法、法制办、北京市一中院的观点和态度,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建议:
1、继续支持地方法院、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公益团体做环境公益诉讼有益探索。
2、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做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论证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入法。
为此,我会将按照环保部的要求,继续积极以社会公益团体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以期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历史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