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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勇在首届环境法庭模拟赛上的讲话

时间 : 2012-11-20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翟勇在首届环境法庭模拟赛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首届环境法庭模拟赛上讲话

    首先感谢中华环保联合会和中国海洋大学的邀请,使我有机会与在座各位朋友共同讨论关于环境司法问题。在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这一方针的提出,是在“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以及关于环境资源约束性强化,必须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的基础上,把实施环境问题从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到文明建设的高度,从哲学世界观、方法论上去认识环境问题,表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和治国的理念更为成熟。环境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因为生态的破坏是最为严重的环境破坏,是对自然系统的根本性破坏,而对待生态系统破坏的行为,仅仅靠环境行政处罚的力度是不够的,不能满足恢复生态系统的根本要求。因为行政处罚主要专注于行为罚,而民事损害赔偿则更注重结果罚,即破坏多少赔偿多少、破坏什么状态赔偿什么状态;行政处罚的数额是有限的,而民事赔偿的数额是巨大的,破坏与赔偿是相对应的,是对被破坏对象的有效补偿。而环境民事损害赔偿主要是环境司法活动,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说,环境司法对于保护生态系统是更为有利的手段。
    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司法较为落后,每天都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而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却屈指可数。我国发生的第一起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是发生在天津海域的塔斯曼海号污染事件,这个事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300多万人民币的赔偿数额,而类似的案件发生在加拿大,美国污染加拿大海域的污染事件,最终赔偿额为十几亿美金。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不能说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关键的问题是可供司法机关遵循的法律条款十分有限。以后,一些地方也开展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审判,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司法机关成就有限的根源不仅仅在于司法审判工作自身,更多的在于环境立法和环境科学技术的落后,当然也在于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存在问题。不过,以上这些环境司法审判活动的事实说明了一点,我国已经开始重视环境司法工作,未来的环境司法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由以上可以看出,环境司法有三个基础:一是环境立法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立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关于环境司法的规范却较为欠缺,我们现有的关于环境司法的法律规范较为零散,专门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污染损赔偿责任及主体等的有限规定,宪法、物权法及一些相关资源法律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使用权问题的有关规定。缺乏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以至于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证据取得、责任认定和分摊制度等均缺乏专门的规律规定,使得环境侵权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制裁手段难以落实;侵权责任法更多关注的是由环境损害导源的物的损害侵权及赔偿问题,没有更多关注对于环境要素侵害的损害赔偿问题,实质上是关注了由环境损害导源的物的损害问题。所以,关于环境司法的立法工作还有待于加强和完善。二是关于环境科学技术问题,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需要大量技术的支撑,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以至世界的情况看,对于环境责任认定的技术研究还较为落后,尚待提高,没有技术的支撑,环境侵权证据的取得、责任的认定和分摊均较为困难。所以,要提高环境司法水平,还首先需要加快环境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司法机关自身建设问题,环境司法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司法机关对于环境司法工作的重视,从自身完善、组织建设和理论研究上加大环境司法自身建设。
    随着我国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环境司法工作一定会为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今天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海洋大学共同组办了这个模拟法庭活动,这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近年来推动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在此我对今天前来参加活动的各位深表敬佩,因为正是你们的参与才促进了我国环境司法工作的进步和发展,预祝环境司法审判模拟法庭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康发展,取得更大成就。感谢中华环保联合会和中国海洋大学为完善我国环境司法所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