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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东秘书长在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上的总结

时间 : 2013-09-16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环保司法体制与机制

充分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曾晓东秘书长在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上的总结

 

  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内外法官、专家学者,尤其是中外的法官在这次论坛的演讲中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讲的非常到位,我们与有关单位共举行三次司法论坛,本次论坛联系实际、主题突出、研究深入、效果显著、达成共识,是最为成功、最有效、大家最感兴趣的一次。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讲清、讲明白了很多问题。大会主席王树义所长让我做总结,我觉得难以胜任。只能把大家在论坛中达成共识的几个问题,经归纳向大家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围绕生态文明这个主题共同研究了司法保障问题,达成了共识。
  

    达成了什么共识?一是对当前建立环境法庭的形势做了深入认真的分析,肯定了环境法庭取得的成效,尤其是贵阳、昆明、无锡三种模式的环境法庭,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污染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环境离不开司法,司法对环境起到了保障作用,尤其对生态文明的建设起到保障作用;二是分析了环境法院、环境法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当前环境法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案源不足,面临的“三大矛盾”,即环境司法保护严重不足、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司法保护功能弱等。同时研究了怎样去解决当前环境法院、环境法庭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对这些问题大家都提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分析了环境法庭专门化的问题。大家充分肯定了环境法庭专门化的必要性、方向性,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环境法庭的专门化。但是,要总结和提高环境法庭专门化相关的体制、机制、经费等问题,提高和完善各项制度;四是各省建立环境法院是一个发展的大趋势,是形势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需要。这次论坛大家一致认为:把法制保障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体系,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一大收获。


  二、围绕当前环境的严峻形势,代表们一致认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司法手段打击或制裁环境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实行司法保障。


  环境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政府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执法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实行按法律严厉制裁,“要两手抓两手硬”,决不能手软。要严格执行“两高”的司法解释,以此推动我们环境重大问题的解决。同时通过严格执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公正问题。为什么环境污染屡禁不止,是因为环保司法执法还不到位,没有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才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为什么很多优秀的企业,现在也开始偷排漏排,其根源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公正现象造成的。环境执法不到位间接支持了那些违法排污偷排漏排企业的违法行为。所以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要大胆的受理环境案件,排除思想障碍,加大司法制裁和打击的力度,来警示违法排污企业,促使其依法保护和治理环境。


  三、维护环境正义,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中外法官和专家在演讲中达成的第三个共识是,要维护环境正义,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大家一致认为环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资源。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不管是社会还是公众,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保护和呵护。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组织,有资格进行公益诉讼。开展公益诉讼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应该有更多的组织、更多的个人、更多的公民实行公益诉讼,推动公益诉讼。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不要担心放开公益诉讼会天下大乱!要相信人民群众的觉悟,要相信人民群众会站在政府、站在法院、站在环境公益这一边的,严惩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我希望我国高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解放思想,相信环保组织、相信社会公众、相信人们群众的觉悟。还有专家特别是国外法官提出公益诉讼是对政府力量的补充,应该拓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我认为这个提法是客观的、是可行的。现在的中国政府,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督方面常常是不到位的,执法监督力度的不足。因此用社会力量来补充,补充政府的力量,来支持政府、帮助政府,甚至帮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正能量的补充与发挥,我相信政府是能够接受和正确对待的。


  现在违法违规的环境问题很多,为什么我们政府机关,尤其是环保执法监督机关不敢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呢?其根本原因还是环境监督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存在一些缺陷,若是提出公益诉讼,最后可能追溯到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惹祸烧身。因为这些原因才不敢主动提起诉讼。当然在环保系统里也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滥用权力也是存在的,甚至有些机关和部门较严重,如果不加强反腐倡廉,也可能成为高危的行业。为什么公益诉讼是正能量,是政府力量的补充,这是重要的因素所在。我们希望一些政府官员早日觉悟,尽职尽责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保护中国的环境。


  四、中外法官和专家建议中国环境法庭进一步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环境司法的监督体制、机制。
  这方面大家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心主题是:环境司法要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注入新的理念,注入新的司法保障,实行老虎、苍蝇一起打,有案必办,有腐败必反,切实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外法官和专家建议从四个方面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环保司法体制机制。


  1、建议重新界定环境案件的定义、标准。到底什么是环境案件,环境案件包括哪些方面,应该认真界定。从广义讲环境案件不仅指的是污染犯罪,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决策失误、执法监管不力以及渎职的环境行为等等。只有对环境案件的定义明确,法院才受理各类环境案件,不断扩大案源,实行有效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贵阳、昆明、无锡的环境法庭、环境法院有很多创新,在环境案件方面有所突破,围绕环境质量解决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


  2、环境案件的核心是证据,环境是动态类型。因此从证据学上讲要建立两个观点,一个是环境生态破坏构成的事实证据;另一个是专家证据,由专家评定的证据。依据这两种证据才能科学、从实、公平、公正审定环境案件。


  3、在环境案件审判中要维护两种正义感,一个是围绕环境正义,另一个是社会团体、群体利益的正义。当前很多环境案件为什么诉讼难,很多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诉讼,很少为了环境正义、国家正义、环境公共资源、人类的共同资源。我觉得这次的讨论围绕环境正义,从理论上有了升华。


  4、云南、贵阳环保法庭在审判环境案件中拓展思路,采取多种审判形式解决环境案件。综合归纳全国环保法庭和中外法官和专家的建议,在环境案件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下列六种形式。第一实行环境案件的终止审判;第二采取裁决审判;第三采取法理裁决。例如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与破坏要赔偿,要实行修复、补救等;第四采取非诉讼手段调解解决;第五要实现环境案件的公平和效益,应当对环境案件的审判实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还要规定案件审判的程序;第六围绕保证环境质量,实行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提高环保司法监督力。案前可实行预防监督,案中实行惩罚性监督,案后实行保障性监督。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形成环保司法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是有效的,完全符合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要求。


  最后,大家一致提出,要认真总结这次会议的亮点和中外法官及专家的建议,能引起我国高层领导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总结推广贵阳、昆明、无锡等环境法庭的经验和做法,能够在全国更多的地区建立环境法庭,发挥环境法庭的作用。还有海事法院也做了大量的公益诉讼,也应该总结推广。引起全国环境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位一体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感谢环保司法的领导同志们,你们做了大量研究,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们希望继续努力,再创辉煌,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