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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携手合作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时间 : 2013-11-18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中华环保联合会

 

2013年11月15日 波兰华沙

 

    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它不仅是一个影响世界各国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还将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2007年11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提供的最新的科学证据表明,许多自然系统正受到区域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的影响。如果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将影响到全人类的基本生活要素—水资源、粮食、健康和环境,人类社会将深受其害。气候无国界,应对气候变化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2006年,中国提出了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10月,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09年确定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中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总体部署,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内容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了未来五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导向,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中国将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推动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中国的环保民间组织之一,立足于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从民间环保角度出发,通过政策倡导、民间交流、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等方式,采取实实在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政策倡导。2008年10月,承办了“第七届亚欧人民论坛”中“亚欧民间视角的气候变化及生态公正”分会,阐述中方气候变化立场观点,呼吁发达国家按照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2010年9月,召开第六届中国国际环境与发展论坛,主题是“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 推进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社会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二、民间交流。自2005年以来,联合会与其他民间组织每年召开“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为环保民间组织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针对国内外重要的议题,分享经验做法,促进环保民间社团之间的合作,集合力来发挥环保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2010年年会针对应对气候变化议题,邀请400多家民间组织代表,深入探讨合作,分享好的经验和做法。三、公众宣教。联合会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民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2011年,联合会和中国旅游协会在48家旅游景区开展首批全国低碳旅游试验区试点。2012年,在北京和平街街道举办2012年科技周——低碳达人秀活动中,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社区家庭节电知识。四、国际交流合作。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小额赠款(GEF/SGP)的支持下,联合会策划、实施“北京市社区家庭节电节能促减排示范项目”,通过在北京望京社区选择1万户家庭(约3万人),减少社区居民夏季的用电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量,形成《北京市社区家庭节电促减排激励机制的研究》,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家庭节电减排的积极性,转变居民的日常行为方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项目执行成果获得好评,2013年被选入联合国儿童、青年和气候变化共同框架行动的最新出版物《气候变化青年在行动:来自世界的启发性故事》之中。

    今年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各国落实行动的关键时期,如何沿着“巴厘岛路线图”所确定的双轨进程推进气候变化的谈判,通过华沙会议促使国际社会达成公平、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安排,切实敦促各国采取行动,事关各国的发展和人类的未来,任务十分紧迫。结合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联合会拟就各国如何携手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如下看法: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在发展中产生,也必须在发展过程中解决,应对气候变化一定要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机结合。2013年以后气候变化的国际安排不应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谓“共同”是指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责任应对气候变化;所谓“有区别”是指由于历史积累排放不同、当前的人均排放不同、发展阶段和国情不同、能力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履行的责任、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措施不同。只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才能全面地、公平地履行自己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反对违背联合国环发大会达成的共识,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任何新的解释。

    三、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从减缓方面来看,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严格履行《议定书》所确定的第一承诺期减排目标,承诺2020年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排25%-40%的中期目标,希望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缔约方能够于2014年提高减排承诺水平,非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及相关发达国家确定第二承诺期的减排安排;发展中国家要根据各自国情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采取适当的有效的减缓措施。适应气候变化对于发展中

    国家更为重要,发展中国应采取现实的、紧迫的积极措施。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需求尚存在巨大缺口,发达国家应该切实兑现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使发展中国家得到所需资金和技术,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四、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公约》和《议定书》既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努力取得的重大成果,也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目前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缔约方会议上各国应坚持《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

    五、民间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各国民间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他们应就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战略和方法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议,促使政府加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力度;他们应更多、更积极地参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包括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如CDM 项目;应邀请民间组织参加实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包括华沙气候变化大会。此外,民间组织更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将与人们衣食住行、消费有关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具体行为向全社会推行。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的广泛合作和共同努力,需要各个国家、民族和社会采取实际行动,需要各国政府、工商部门、民间社团、国际组织和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敦促各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共同为华沙会议取得成果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