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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提起的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法公布的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 : 2017-03-07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201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发布了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有关情况,其中有两起是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未安装或者未运行脱硫和脱硝治理设施,未安装除尘设施或者除尘设施处理能力不够,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导物,过量排放形成酸雨会造成居民人身及财产损害,过量排放烟粉尘将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德州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大气具有流动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功能,企业超标排放是否构成生态环境损害是本案审理的难点。本案裁判明确超标过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将影响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根据企业超标排放数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单位治理成本计算大气污染治理的虚拟成本,进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振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持续和扩大,值得肯定。该案的审结及时回应了当前社会公众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的关切,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四)点评专家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五)点评意见
      本案判决结果较充分地体现了环境司法这一新型司法领域独特的公平正义。第一,关于超标排污的正当性问题。法院判决被告超标排污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环境权益,即认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环境公益的侵害性。这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办法,使超标排污造成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的途径。第二,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历来是个难点,判决不纠缠于复杂的逻辑争辩,在本案所在城市属于国内污染极为严重城市这一不需要鉴定的事实前提下,确认了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采用了国外环境诉讼中的间接因果关系认定说,提高了审判的效率,也完全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三,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数额计算全世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判决认定了鉴定报告采用的“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被告振华公司生态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采用了适中的倍数。这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正确和有效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修改前的环保法没有赔礼道歉的规定,而判决援引了2014年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历史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第五,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进污染企业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体现了我国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梁平合作社等与周边村庄相距较近,其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违法养猪、排污行为,并通过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对养殖产生的粪便、沼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并承担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对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诉讼期间,梁平合作社停止了生猪养殖及排污侵害行为,向法院提交《环境修复报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邀请专家到庭发表意见。专家认为,《环境修复报告》所提供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原、被告双方对专家意见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作出修复方案和监理方案。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和勘验的基础上,针对案涉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并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作出的技术性修复方案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该修复方案对受污染的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遂判决梁平合作社等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明确的土地复耕方案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复耕标准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耕要求和农林主管部门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对涉案污染的水环境进行修复,水环境污染物浓度应降低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该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法院将委托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如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环境修复预期目标的,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梁平合作社等负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国家标准委下发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明确了农村畜禽研制厂污染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的具体标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针对被告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在当事人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的情形下,法院发挥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该案裁判在具体判项中引入相关国家标准,使被告履行义务更加全面具体,确保污染防治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保障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点评专家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五)点评意见
      本案是一起针对畜禽养殖污染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治理污染并修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在诉讼期间,排污者就停止了污染行为,部分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关键的问题是修复已经被污染破坏了的生态环境。在处理这个难题上,该案的审判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充分体现了“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的环境案件审判特点。环境案件的审判,通常会涉及许多的技术问题,作为法官,不可能对这些技术问题都了解和掌握,也难以判断其中的科学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靠科学技术机构和专家对技术问题作出判断,而法官则要在专家技术判断的基础上来适用法律,这样才能保障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没有停留在判断是非和法益归属上,而是延伸到了执行的监督。该案的判决,不但判令被告负责修复环境,而且对修复过程中的监理、修复后的验收作出安排。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份十分负责的判决,为今后此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范例。三是该案的审判回应了农村环境亟待司法保障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由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由于农村地区环境法治观念淡薄和一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发展,使得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大多缺乏治理措施。该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方面给其他畜禽养殖污染者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对其他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类似的公益诉讼作出了示范,必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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