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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 : 2017-12-29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2016年4月,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致新余市饮用水源地仙女湖水体污染,造成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了环境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经调查,我会认为中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危险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等法律制度,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2017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我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于9月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12月25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应急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