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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政协委员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

时间 : 2021-03-05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政协委员张涛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提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较早的探索者和实践者之一,近年来一直关注各试点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情况,并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撞车”情形时有发生,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起诉规则、信息公开以及鉴定评估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提案内容

【案   由】关于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提案
【提 案 号】
【类  别】法律法规
【类   号】
【提 案 人】
【提案形式】
【审查意见】
【主 题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  完善
【内  容】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较早的探索者和实践者之一,近年来一直关注各试点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情况,并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结合试点改革以来各试点地区公布的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发生“撞车”时,地方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或中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政府与有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共同针对环境损害提起诉讼,亦或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为规则写入其中,用以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据此,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建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亟需完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不力是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之一,《若干规定》中“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的条款有引发责任转移、地方保护等风险。因此,应明确在哪些情形下政府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只能由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解决,或者明确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的“中止例外情形”。在裁定中止审理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尝试合并审理、引入公益诉讼原告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三人等方式。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亟待落实。相比于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调解、判决等环节均有公告的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信息并不公开透明。
        第一,磋商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应该有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和硬性的主动公开办法。没有完整的磋商信息公开规则,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便无处获悉政府是否对某个环境损害行为开展了行政磋商,也就很难有效行使公众参与的权利,容易在磋商之后再重复起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调查资料、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等材料的信息公开并未完全落实。《改革方案》中提出这些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乐观。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证据,应该制定详细的信息公开办法,在合适的阶段向社会主动发布。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亟待健全。一方面,应尽快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解决因收费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市场垄断、恶意抬高价格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尽快将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三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纳入司法鉴定的机构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对环境司法的技术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