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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开发,谁治理”,我会一公益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 : 2024-01-26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太资源公司”)、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中盐化工公司与兰太资源公司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中盐化工公司作为全资投资人设立了兰太资源公司,经营管理巴音煤矿并受益,在挂牌转让之前对兰太资源公司公司巴音煤矿存在未履行土地修复义务是明知的,其作为股东持放任态度,并未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要求履行投资开发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结果长期延续,应对生态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故一审判令兰太资源公司与中盐化工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修复完成,逾期未修复的,共同负担修复费用,并互付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可上述观点,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过程中,兰太资源公司与中盐化工公司分别在案涉矿山开展了修复工作,并已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可以视为共同承担了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破坏、企业生产导致土壤污染等类型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类似经营模式下,公司股东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均知情且从中获益,由有过错的股东与污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将有利于解决类似环境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