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2-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办法》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补缴应缴纳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拒不缴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并核算。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海事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征收、上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对于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责任人员,《办法》规定,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何进行申请和赔付?
□申请――受理――审核――支付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油污损害索赔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索赔申请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索赔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索赔所涉及的费用必须经确认是适当和合理的;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且与污染事故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索赔的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
油污受害人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索赔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索赔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数额。对于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索赔调查核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支预算,经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核。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赔偿或者补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接受赔偿或补偿的单位、个人向相关污染损害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暂时无法认定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先行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一旦确定污染损害责任人时,再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金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相关链接
●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了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而建立起来的,由排污者付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个渠道组成,主要用于污染损害赔偿、发展环境科技等多个方面的专项基金。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证增值、管理等所做的系统规定,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依据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福利国家和积极财政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和历史累积环境问题突出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三个方面。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之一。它不突破民事侵权责任体系,而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补充。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
美国:设立超级基金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频频发生重大的废弃物遗留地污染事件,如纽约州的莱夫运河(LoveCanal)污染案。为此,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其后几经修改完善,《超级基金法》成为世界各国污染修复环境立法的重要借鉴。
《超级基金法》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了一个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以帮助政府掌握危险废物倾倒场的特点并据此制订优先行动计划;二是赋予联邦政府对危险废物紧急情况做出反应及清理受污染场所的权力;三是创建一个信托基金以支付清除和治理行动的成本,这个基金就是“超级基金”;四是确定责任人承担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和赔偿相应的成本支出。
《超级基金法》的基本立法理念就是“先治理,后追责”,关键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和治理污染遗留地的反应机制。《超级基金法》实施之后成效显著,对及时治理美国各地大量存在的污染遗留地发挥了重大作用。
《超级基金法》最大的制度创新在于通过设立“超级基金”来治理污染遗留地。根据《超级基金法》的规定,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时,超级基金就会被用来支付整治修复费用。之后,超级基金将提起诉讼,向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费用。
日本:多种环境基金充分救济
船舶油污损害事件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办法》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督促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补缴应缴纳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拒不缴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并核算。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海事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征收、上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对于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责任人员,《办法》规定,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何进行申请和赔付?
□申请――受理――审核――支付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油污损害索赔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索赔申请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索赔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索赔所涉及的费用必须经确认是适当和合理的;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且与污染事故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索赔的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
油污受害人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索赔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索赔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数额。对于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申请赔偿或者补偿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索赔调查核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支预算,经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核。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赔偿或者补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接受赔偿或补偿的单位、个人向相关污染损害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暂时无法认定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人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先行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一旦确定污染损害责任人时,再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金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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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了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而建立起来的,由排污者付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个渠道组成,主要用于污染损害赔偿、发展环境科技等多个方面的专项基金。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证增值、管理等所做的系统规定,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依据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福利国家和积极财政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
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和历史累积环境问题突出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三个方面。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之一。它不突破民事侵权责任体系,而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补充。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