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培炎:要求从三个方面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时间:2009-05-26 20:00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点击:次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曾培炎 2008年1月4日
同志们: 一、充分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把减少污染排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结构调整、工程建设、加强管理,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前三季度,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升转降,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1.81%、0.28%,出现了重要转机。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节能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必须动员各方面力量,继续加大力度,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迫切需要摸清污染状况、健全环境统计制度。我国环境统计制度建立于1980年,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工业污染源调查、两次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抽样调查为主、科学估算为辅的年度环境统计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污染源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对许多污染源的掌握存在遗漏,不能满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的现实需要,必须通过调查及时加以完善。 在新的形势下,对全国污染源进行一次普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源的情况,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编制环保规划的重要基础,是优化经济结构、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环境监管、实施污染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情况。要认真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摸清全国以及各地区污染物排放的底数。同时,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 二是严格依法进行普查。统计法和污染源普查条例是这次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要动员企业、单位等普查对象,依法接受调查,主动提供资料,如实填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普查资料和数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同时,普查机构和人员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普查的目的在于应用。要总结以往普查经验,坚持边普查、边应用,尽早汇总公布有关数据,把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及时利用起来。要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梳理、全面分析、深入研究,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逐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努力提高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水平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在此,我提几点要求: 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普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还没有建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县市,要尽快把机构建立起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要搞好协调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发挥牵头和普查主体的作用;统计部门要做好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的指导;发展改革、农业、商务、建设、国资、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普查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为污染源普查做好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要保障普查经费。这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刚才财政部负责同志已经作了说明。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补助,省级财政也要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经费支持。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防止截留挪用。 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