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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北京炎黄中医医院 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时间 : 2016-04-21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项目名称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北京炎黄中医医院
      建设单位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北京炎黄中医医院
      建设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元隆大厦南侧五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北京奥达清环境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一、 工程基本情况
      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北京炎黄中医医院位于东城区天坛路55号元隆大厦南侧第五层,主要建设以中医为主的中医医院,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建筑面积1540平方米,工作人员70人,全年营业350天,经营时间为8:00-20:00,床位编制:20张,无夜间住宿。日均接诊量约为35人次,年接诊量12000人次。科室诊疗科目为: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
      二、 环保执行情况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5万元,占总投资的5%。其中水污染物治理措施为4万元,固废治理措施为1万元。
      1.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氨氮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医疗污水排水管采取PVC管材,污水经1台WHYTH-E臭氧消毒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污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要求,即pH值6-9,COD≤250mg/l,BOD5≤100mg/l,SS≤60mg/l,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0。
      2.项目设备均设置在室内,采取隔声震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该项目噪声排放南侧达到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他区域达到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3.该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别存储于专用垃圾桶,生活垃圾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清运,日产日清。医疗废物设有专门储存间,位于项目西侧,房门上标有醒目标志。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定期清运处置。

      三、 监测和调查结果
      通过对该项目进行的实地调查,监测、收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资料及分析监测数据,提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论如下:
      1、本项目不设置锅炉房,不设置食堂,项目灭菌消毒室采用高压灭菌锅进行灭菌消毒,煎药室采用自动煎药机,热水设备,均采用电能加热为热源。煎药室煎药时产生异味蒸汽,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元隆大厦西侧外墙的烟道至元隆大厦5层楼顶排出,排风口向东,排放高度大于15米,活性炭定期更换。对周围大气环境基本无影响,因此不需要进行监测。
      2、本项目主要噪声为人员活动产生的噪声影响,项目经营活动均在室内进行,元隆大厦已安装隔声窗,经墙壁隔声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营业时间为8:00-20:00,夜间不营业。按照《东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东政发【2013】50号)中的有关规定,项目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限值要求,即南侧达到4类标准,其他区域中1类标准。
      3、本项目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医疗废水经过项目自建的位于元隆大厦一层厕所内的臭氧消毒处理设施(WHYTH-E臭氧消毒机)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大厦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根据实际检测,本项目排放污水中污染物COD、BOD5、SS、氨氮、pH值、粪大肠菌群数(MPN/L)排放浓度能够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限值(日均值)”的排放标准要求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要求,即pH值6-9,COD≤250mg/l,BOD5≤100mg/l,SS≤60mg/l,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0,氨氮≤45mg/l。
      4、该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别存储于专用垃圾桶,生活垃圾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清运,日产日清。医疗废物设有专门储存间,位于项目西侧,房门上标有醒目标志。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北京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定期清运处置。本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有效处置,不外排。本项目对固废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中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规定。
      四、问题及处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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