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9日我会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有关村民投诉当地石墨矿开采污染”一事,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送了《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函》(中环联函[2007]013号),敦促其查办落实。
2月28日我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复函,该函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接到我会公函后,立即责成乌兰察布市环保局查办落实,乌兰察布市环保局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与当地政府研究,作出了调查处理意见。我会对该处理意见表示肯定,此次污染投诉的处理暂告一段落。
但在2007年3-4月间,信访人又多次致电我会法律中心,称9家小采矿根本没有整顿,甚至变本加厉,污染更甚;修建的尾矿坝,也是“名存实废”;兴和县政府对石墨矿污染没有进行任何处理。信访人表示他们希望更科学有序的矿产开发,而不是涸泽而渔的滥开采。
法律中心维权案件督查部对村民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经领导批示,督查部马勇等一行3人于2007年4月9日赴现场调研,确认了以下事实:
1. 石墨矿开采极为无序。在实地考察中发现晶宇、永兴等9家石墨矿随意圈山开采生产低、中纯度石墨,资源浪费非常严重。虽然兴和县环保局称这些企业中只有1家尚未作环境影响评价,但据了解其余8家均为我会第一次发函后补做;
2. 石墨尾矿和废水污染严重。几乎所有石墨尾矿随意在河道中堆积,造成局部河床急剧上升,部分地段的河床已经远远高于地表,一旦发生洪水,位于河道下游的落官夭等村将面临极大危险;9家石墨企业的废水全部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向河道,造成下游12个自然村的土地受到污染。
3.河道下游耕地因受到污染几乎全部弃耕。农民土地受损补偿问题得不到落实,很多农民生活困苦,积怨颇甚。
4.石墨矿采选大量抽水引发下游地下水资源日渐枯竭。农民生活饮用水(井水)得不到保障,在生产高峰时段村民经常无水可饮用。
在实地调研后,督查部深入走访了兴和县环保局和县政府,通报了调研情况。环保局表示矿山治理领导小组在去年8、9月份已经开始了治理工作,但力度和效果不够,表示要继续加强停产整顿工作;县政府则称与以前比较,现在矿区环境质量已有了很大改善。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均承认对该事的落实没有做严格的跟踪监察,并表示要立刻督查落实。
被尾矿污染的耕地
查看排污口
尾矿沙抬升的河床
与当地农民了解情况
目前,督查组已向兴和县环保局、兴和县政府就石墨开采污染问题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督促落实“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在乌环控字[2007]第2号文件”中所列处理意见,切实对矿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2.重视当地的社会稳定,落实农民补偿和耕地修复工作,充分保障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3.重视资源整合,扶持规范生产的企业做大做强,走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维权案件督查部将该案的调研情况报告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并将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送建议,督促其对石墨矿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