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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情况报告

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7月6日,我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中心)受理了河南省新乡市部分居民关于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居民称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排放的有毒气体对周边小区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受害居民每天都在其难闻的气味中艰难度日,导致居民出现呼吸困难、鼻口发干、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由于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当地居民愤怒之下曾推倒工厂部分围墙,并于2007年7月21日集体到制药厂以示抗议。
    法律中心立足于维护居民环境权益,联合法制日报组成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于7月23-27日赴河南新乡市就本案进行了为期五天的调研。现将本次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老国营企业,2004年全面停产,濒临倒闭,2005年2月由新乡市政府批准被新乡拓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并购。目前该厂共有生产车间10个,主要生产肌苷、利巴韦林和阿昔洛韦,目前实际产量仅为设计能力的1/3,日排水量1000吨。在环保设施的投入方面,2005年该公司动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06年10月建成并调试,2007年初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该企业属国家重点监控废水排放企业之一,编号410711。
    二、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调研组通过夜查、深入企业内部调研、与当地群众交流并先后联系新乡市环保局、河南省环保局,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污染问题:
    1、大气异味污染严重。
    该公司生产工艺中有氨气、醋酸酐和硫化氢等刺激性物质,由于设备老化、管理不善等原因,经常有上述气体泄露排出,由此造成的大气异味严重扰民。
    2、污水排放严重超标。
    调研组在该公司现场看到COD在线监测仪已停用多日,打印条上所显示的7月15日的监测值728mg/l已远远超出达标排放标准。超标废水排入共产主义渠,最终汇入卫河流域。
    3、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该公司高浓度污水调节池和氨气反应车间与居民区仅约10米的距离。一方面高浓度污水调节池的恶臭气体直接影响居民,另一方面该公司无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如果发生氨气泄露或者爆炸,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高浓度污水调节池产生的恶臭,目前厂方采取了污水池加盖的做法,也只是短期内的权宜之计。
    4、胞嘧啶生产线未批先建。
    该公司2005年8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成年产400吨胞嘧啶的生产线,并于2005年11月投入使用。由于该生产工艺中用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作溶剂,当地居民对此反应强烈,称长期接触此类物质会导致白血病,严重影响人体健康。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居民与厂方发生激烈冲突,居民推倒了企业的部分围墙。
新乡市环保局于2007年4月下发了《新乡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07】第17号),对2005年建成的胞嘧啶生产线“责令停止生产”,并对企业“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生产线已经被停止生产,但这距该生产线的投入使用已有一年半之久。
    三、我会对本案的看法
    1、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属实。
    2、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厂群关系。
    新乡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下发题为《关于对新乡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停产治理的通知》(新政办【2006】第67号)的文件,责令其“实行停产治理”,要求“在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污染物达标排放任务”。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2006年4月下发《关于新乡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工程深度治理调试方案的批复意见》,责令企业同年9月16-12月16日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试,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也对此污染作出《关于群众反映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豫环监总函【2007】第173号)。
    据调研组了解,该企业始终没有“停产治理”,时至今日,废气污染、废水超标排放依然存在,由此造成厂群关系继续恶化,长此以往将很不利于该地区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
    3、地方保护严重。
    截至目前为止,面对企业COD仍严重超标却依旧在生产、排污,市政府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新乡市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这样解释:“本来决定拉闸限电,各部门联合执法关停制药厂。但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打了招呼,给出了试生产的许可。”
    在调研组前往新乡市政府,希望就此事进行交流时,市政府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将企业违法排污监管的责任完全推给了环保局,并推诿主管领导不在,该事由环保局处理等等。
    就调研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调研组已向新乡市环保局、河南省环保局提出尽快对制药厂进行完全彻底的停产整改、从总体布局上彻底解决异味扰民和环境安全隐患、严格胞嘧啶生产工艺的环评及后续验收工作等建议。
    以上情况特向总局报告,呈请总局环境监察局对本案进行督察,并依法追究本案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会法律中心将及时向总局汇报本案进展情况。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