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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热站另行选址 社区居民喜上眉梢——督查部成功解决青岛市错埠岭社区居民环境投诉

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2007年7月17日,法律中心维权案件督查部(以下简称督查部)接到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社区居民的电话投诉,反映青岛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为解决周边新建小区供热,拟在市北区错埠岭建设2#临时供热站,错埠岭社区居民认为,新建的大型燃煤供热站设计安装2台75吨燃煤过热蒸汽锅炉,该项目一旦建成,必将对周边社区居民居住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为阻止该项目建设,错埠岭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采取集体上访、24小时轮流现场值班等方式抵制施工。
 
    受理该投诉后,督查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28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青岛市该项目建设没有合法依据。
 
    2007年7月30日,督查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名义向青岛市环保局发函(中环联函[2007]103号),商请妥善解决青岛市错埠岭社区新建燃煤供热站环境影响的投诉。8月21日我会收到青岛市环保局《关于中环联函[2007]103调查处理结果的报告》(青环评函[2007]124号)。报告中称:青岛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浮山新区2#热力站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环评过程中进行了公众参与且该项目建设经过依法审批。但对于群众明确反对兴建该建设项目的解决办法以及该建设项目的选址问题没有做出答复。鉴于此,8月23日我会向青岛市政府发函(中环联函[2007]122号),进一步敦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群众投诉。青岛市政府在收到我会公函后立即转交青岛市信访办,由青岛市信访办敦促青岛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在我会与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下,10月22日我会收到青岛市政府关于中环联函[2007]122号处理情况的书面答复(青环保督字[2007]78号)。报告中称:青岛市环保局已报青岛市政府同意,停建辽源路临时供热站,另行选址。
 
    得到此消息后,错埠岭社区居民非常高兴,纷纷对我会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所进行的努力与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