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我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维权案件督查部(以下简称督查部)受理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村民反映当地石墨矿污染的投诉。1月19日我会就此事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送了《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函》(中环联函[2007]013号)。2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复函(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2月25日新闻“内蒙古环保局回函解决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我会对其处理意见原则上表示肯定,对此投诉处理暂告一段落。
但同年3-4月间,投诉人又多次向督查部反映污染比早前更为严重。为督促污染问题尽快解决,维护老百姓的环境权益,督查部先后于今年4月和7月两次派出督查组赴实地调研督查(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4月16日新闻“维权案件督查部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督查兴和县石墨矿污染”,7月17日新闻“维权案件督查部联合新闻媒体再赴内蒙督查石墨矿污染”)。并于4月19日就调研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送《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函》(中环联函[2007] 040号)。
2007年10月19日,我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处理落实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复函》(见附件1),函称兴和县政府对所有污染企业全部停产治理;由矿区管委会组织河道清理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由企业出资为当地居民解决生活用水;并向遭受损失的农户进行赔偿等。该函同时附送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处理结果的报告》(见附件2)。至此,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石墨厂污染的投诉终获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解决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除了各级环保系统积极配合应对,群众不懈维权外,我会所做的努力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推动力。在整个案件长达9个月的处理过程中,督查部立足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本着坚持不懈、实事求是和不畏困难的工作理念,先后两次致函内蒙古环境环保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两次赴实地调研并持续进行后督查,期间成功联合中国青年报、中国环境报等媒体,扩大了维权声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关本案的处理进程见附件3。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处理落实兴和县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复函》
附件2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处理结果的报告》
附件3 有关本案的处理进程
2007年1月督查部受理关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有关村民投诉当地石墨矿开采污染的信访投诉。
2007年1月19日我会就此事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送《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函》(中环联函[2007]013号),督促其查办落实。
2007年2月25日我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复函(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2月25日新闻“内蒙古环保局回函解决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我会对其处理意见原则上表示肯定,此次污染投诉的处理暂告一段落。
2007年3-4月间法律中心再次接到信访人投诉,称污染反而比先前更加严重。
2007年4月9-13日督查部派出督查组赴兴和县实地调研。
2007年4月19日我会就实地调研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送《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函》(中环联函[2007] 040号)。
2007年7月9-13日督查部联合中国青年报、中国环境报两家媒体单位,再赴实地开展后督查工作(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7月17日新闻“维权案件督查部联合新闻媒体再赴内蒙督查石墨矿污染”)。
2007年7月13日内蒙古兴和县朱二平副县长、兴和县环保局副局长梁有胜等一行四人专程来我会,向督查部汇报兴和县石墨矿污染整改工作情况(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7月17日新闻“内蒙兴和县石墨矿污染案件督查见成效”)。
2007年7月23日中国青年报经济板块刊发题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兴和县石墨厂污染事件调查”特别报道(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7月23日新闻“中国青年报刊发‘内蒙古乌兰察布兴和县石墨厂污染事件调查’”)。
2007年8月7日中国环境报焦点新闻中刊发题为“石墨滥采威胁生态环境”的特别报道(见中华环境公众信息网8月8日新闻“中国环境报刊发‘石墨滥采威胁生态环境’”)。
2007年10月19日,我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处理落实兴和县厂环境污染信访投诉的复函》(内环函【2007】202号),至此该投诉终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