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首页 > 环境法律事业部 > 环境维权动态 正文

吕克勤顾问在环境维权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百姓环境权益
携手共创美好明天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我受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委托,首次向社会发布2007年环境维权取得的一些重要成果。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公众逐步更加关心自己的环境权益,更加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社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观念的转变和提高,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中心)作为国家环保总局授权成立的全国唯一环境维权民间组织,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和践行环境维权的理论、政策、法律、工作方式和途径,力争为社会和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向公众提供环境法律咨询11000余人次,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接收各类环境投诉636件,介入公众污染受害案件212起。2007年法律中心调整了机构,充实了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能定位,加大了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监督督查、法律援助、情况通报和协调等工作力度。开通了举报电话(51230023)、网络服务(www.acef.com.cn)等多种便民投诉举报的渠道,环境投诉案件逐日上升,提供环境法律咨询6000余人次,收到各类投诉、上访等500多件,其中投诉环境严重污染的案件120起。我们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企业,听取被污染群众的意见,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沟通、交流处理意见以及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促使了政府加强了监督和企业整改力度。有的企业立即采取治理污染措施,实行达标排放;有的是关停并转调整企业机构;有的是全部关停彻底消除污染;有的是为百姓解决污染的实际问题等,共妥善处理88起污染案件。除此以外,我们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成功地解决一些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告状无门、投诉无效、百姓身边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解决的29起案件。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受到环境维权任务繁重,环境维权途径艰难,环境维权形势紧迫,环境维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尤其是迫切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各级司法部门、各种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支持。
  今天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环境污染案子,所以能获得成功,就是这些方面力量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你们致敬!向你们感谢!下面,向社会发布我们在你们的支持下获得成功的几起案例。
  一、实行法律援助,诉讼和调解三起案件成功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以来,我们的迫切愿望之一,就是要突破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诉讼难关,要让老百姓堂堂正正地站在法庭上控诉那些环境污染者和环境侵权者,让他们得到绳之以法的宣判!遏制环境污染的严重势头!两年多来,我们一直在为此努力工作,寻找机遇和条件。但是,大多数案件都因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处理难等种种原因而搁置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我们只能仰天长叹而去呀!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们的努力,反复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北京朝阳区法院协商,感动了“上帝”。他们分别对河南省郑州市朱书利诉龙辉钙粉厂环境污染案和北京市万科星园裘幼萍家装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案受理了!经过两个法院认真细致地工作和严谨的审判程序,终于胜诉了!我们奔走相告,大家无不感到欣慰,老百姓的环境侵权案有救了!
  (一)历时九个月,历经两级审判,郑州市朱书利诉龙辉钙粉厂环境侵权案终获胜诉
  郑州市朱书利诉龙辉钙粉厂环境侵权案是法律中心自成立以来法律援助胜诉的第一案。原告朱书利依法承包5.4亩沟滩地种植林木、果树都遭到其相邻的郑州市龙辉钙粉厂排放的大量废水污染,造成土壤板结硬化,树木部分死亡、果树减产。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原告提出的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始终置之不理。为此,法律中心先后两次前往实地进行调研、取证,确认被告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且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此,决定支持朱书利诉龙辉钙粉厂环境污染侵权案,并由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部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共同无偿代理诉讼该案。
  2006年10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朱书利诉龙辉钙粉厂环境侵权案。为确证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2007年1月12日原告依法申请司法鉴定。鉴于原告经济困难,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又为其垫付了12000元的司法鉴定费,鉴定结果证实被告排污行为导致原告受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总费用为27401元。最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附件1):1、被告停止侵害,不得向原告朱书利承包的沟滩内排放污水。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9401元,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承担。
  由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7年8月6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把握法律精神,客观、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感谢他们公正、客观的执法,感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二)北京市万科星园裘幼萍家装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案朝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2005年11月,原告裘幼萍在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购买被告北京珊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的橱柜一套,价值13841元。被告一对消费者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同年12月被告二将橱柜送至原告家中安装完毕后,原告家中厨房一直存在异味,特别是橱柜内部的异味非常强烈,使人身体感觉不适,呼吸困难。2007年4月,原告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一检测所对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结论为:苯含量0.17MG/M,不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原告多次就这一问题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货或换货,均未成功。
  2007年6月1日,原告来到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诉说她在苯超标的居室里,难以忍受的异味给本人和怀着的胎儿带来不安和恐惧,诉说她多次到消费者协会,到当地工商所要求协助解决,最终却得到被告毫无诚意的答复。经我们认真研究决定,对此案给予法律援助,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给予支持,并由法律援助部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将此案告到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07年8月13日和9月19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该案件历时半年,经过我中心援助部工作人员多次同律师志愿者共同调查、研究、分析案情,在奥运法庭和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多次与被告调解协商,两被告终于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同意解除双方家装买卖合同、拆除橱柜、退还货款、支付原告的鉴定费、案件诉讼费。2007年10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07)朝民初字第15971号民事调解书(附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
  这是我们在开展环境维权工作以来法院通过调解胜诉的第一案例,我们十分感谢朝阳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维护人民环境权益的正义之举。通过这两个案例的成功胜诉,充分说明环境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的艰难性,说明社会弱势群体多么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多么需要各级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多么需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真正告到法院的不足1%。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更是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案件也是微不足道的!这说明环境污染治理难,环境维权案件的诉讼、胜诉更难!在依法治国,法制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衷心希望全体公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也希望律师界、法院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勇敢地与破坏环境、破坏生态、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推动中国环境历史性转变!
  (三)铅厂污染,村民受害,几经周折,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血铅超标案圆满调解
  2007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中国环境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范里镇东寨村、南苏村地区,因一个粗铅冶炼厂常年违规生产,致使部分村民血铅超标,时间过去半年多,受害群众无一人得到赔偿。法律中心从报纸上得知此消息后决定介入此案,协助当地政府维护老百姓的环境权益。因此,他们会同志愿律师多次前往实地调研,在得知卢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曾先后5次召开调解会均未果的情况后,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先后7次到村里给村民讲法律、讲道理,力争把村民引上合法的赔偿请求轨道,帮助他们正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力。针对污染肇事企业法人代表不配合调解,不愿意直接赔偿村民损失的情况,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县环保局和范里镇政府工作人员给该企业法人讲案情、论法律,分析污染论责任,反映群众的要求,论企业应当解决的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企业法人明白了事理,签署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人民币,2007年8月10日前受害村民已全部得到赔付。
  为表达谢意,卢氏县环保局赠送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卫士”锦旗一面,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和东寨村赠送中华环保联合会“秉公办事、情系百姓”锦旗一面。
这件案件的圆满解决,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社会力量积极介入和百姓的正确维权意识是分不开的。
  1、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铅中毒案件发生后,三门峡市、县、镇三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同时采取果断措施,清除污染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对当地村民开展抽血检验和必要的诊治。并就补偿问题组织村民推举代表,先后召开5次协调会议。这些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整个事件的圆满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正确引导群众合法维权
此次事件发生之初,部分受害村民情绪激动,一度有大规模上访倾向。通过我们的工作人员耐心论法律、讲道理,村民们转变了认识,明确要走依法、理性维权之路。这充分说明正确引导群众合理主张自身的环境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3、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
环保社团及律师的说服、安抚、协调工作,新闻媒体(中国环境报)的舆论监督,都为该事件的解决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这一案件的成功解决,说明环境维权案件除了通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解决之外,环境民间组织参与协调解决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因为环境民间组织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办事公道、客观、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处理问题,再加上科学、合理、和谐、细致的工作方法就能赢得百姓信赖,也能得到被告的赞同,所以使事情能圆满解决。
  二、维权督查  初战告捷
以行政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案件是环境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维权案件督查部(简称督查部)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独特的社会监督作用,围绕国家污染减排环保工作重点,选择典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督查和跟踪,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百姓对环境污染的诉求,敦促污染企业抓紧治理;或者联合新闻媒体,对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和不治理污染的企业实行曝光,或向更高层政府发出监督建议书和反映污染的严重问题,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从而有力推动了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
  今天借此机会发布几起典型的督查案件。
  1、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情况的督查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对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的重要批示,2007年1月29日—2月3日,法律服务中心派出调研组赴湖南省常德、益阳和岳阳三市,重点调研2006年12月31日前第一批关停的8家造纸企业。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沅江市政府对沅江市金达利纸业有限公司关停仅简单断电处理,致使该公司先停后开,继续生产;安乡众鑫纸业公司关停措施不彻底,只卸下了制浆蒸球的传动设备,其余设备均未查封,企业随时可以恢复生产;作为第一批关停造纸企业之一的南县平云造纸厂早在2006年10月24日就已经完全关停并转卖设备。实际查看后发现有“充数”之嫌。另外,对关停纸厂职工的善后安置工作不到位,极易造成局部社会不稳定,为此,我们就调研情况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发送了《关于商请妥善处理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关停的函》(中环联函【2007】020号),并提出督查意见。湖南省政府高度重视我会的建议,责令湖南省环保局对有关企业进行了严肃查处。
  2007年5月15日—21日我们第二次派出调研组赴常德、益阳、岳阳三市所辖15个市县进行调研。本次调研的重点是第一批关停的8家造纸企业以及第二阶段整治234家造纸企业的关停落实情况。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的问题:一是对申请试生产的造纸企业把关不严。岳阳市湘阴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岳阳市环保局批准,由湘阴县环保局负责监管的试生产企业。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该企业向洞庭湖直排污水,根本不具备试生产条件。二是基层环保执法力度不够。常德市汉寿县中外合资天耀造纸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停产治理,并存在严重的偷排现象,污染严重。三是造纸企业存在环保手续不完善,“三同时”制度不落实。四是对被关停企业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善后安置工作不到位。根据督查情况,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同志立即赶赴湖南,与湖南省环保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湖南省环保局高度重视我会的督查建议,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落实,保证了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的顺利进行。目前洞庭湖区全部236家造纸企业,除环保达标的两家造纸企业外,其余234家全部被关停整顿,洞庭湖水质有了明显好转。
  2、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石墨矿污染督查
  2007年1月4日,我们接待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店子镇黄土夭村部分村民的来访投诉,反映晶宇公司等多家石墨厂违法生产、污染严重、村民多方投诉均无结果的情况。根据村民反映的情况,我会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发送《关于商请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矿环境污染投诉的函》(中环联函【2007】013号),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依法支持群众合理的环保主张,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立即责成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处理此事,乌兰察布市环保局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实地进行调查了解,对矿区9家石墨采选加工企业,进行停产整改,解决河道清淤、农民赔偿等遗留问题。
  2007年3月至4月,我们又多次接到信访举报反映兴和县境内的9家石墨采选加工企业仍在继续生产,污染状况根本没有得到改善。我们于2007年4月9日—12日派专人赴兴和县实地调研,发现兴和县石墨矿开采极为无序,资源浪费严重;石墨尾矿和废水污染严重。9家石墨生产企业的废水全部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下游12个自然村的土地污染;下游耕地因受到污染几乎全部弃耕;农民土地受损补偿问题得不到落实;石墨矿采选大量抽水致使下游地下水资源日渐枯竭,农民生活饮用水(井水)得不到保障。根据调研情况我会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送了请抓紧妥善处理兴和县石墨厂环境污染的督查建议函。
  2007年7月,我们再次接到电话投诉,反映几家石墨厂停产几日后又恢复生产,污染状况仍未改善。7月9日—13日我们会同中国青年报、中国环境报两家媒体再次赴内蒙古调查兴和县石墨矿污染。调查发现兴和县石墨矿污染情况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企业尾矿库仍然未建设或建设不规范,废水直排、河床淤塞等现象仍然存在。调研组立即与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通报调研结果,提出督查意见。《中国青年报》和《中国环境报》分别于2007年7月23日、2007年8月7日刊登了关于石墨矿污染情况的报道,有力的推动了石墨矿污染整治工作。8月15日,信访当事人致电中华环保联合会反映河道清淤工程已完成三分之二工作量,尾矿库建设工程也正在进行。我们将继续跟踪此案,直到问题全部解决。
  3、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非法小炼铁污染督查
  2007年3月14日,我们接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关镇村民的电话投诉,反映几家私人企业从山西、内蒙等地引进一批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炼铁技术和设备。这些企业并未办理任何手续,目前已有6家投入生产,造成严重污染,村民多次投诉均未得到有效解决。2007年3月28日—3月30日,由我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同志带队赴赤城县实地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赤城县腾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月20日起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进行小炼铁,污染严重。随即我们向张家口市环保局、赤城县政府通报情况并交换意见,请赤城县政府依法关停该企业。2007年7月3日,督查部联系张家口市环境监察大队张队长,确证腾龙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被断水断电、关停拆除。
  4、辽宁省凤城市草河区大雁化工厂污染督查
  2007年8月27日,我们收到辽宁省凤城市草河区居民的投诉信件,称位于草河区的大雁化工厂6年来造成当地百亩基本农田严重被污染不能耕种,严重减产,上千群众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不能喝上干净的水!2007年10月16日—21日,我们派专人赴辽宁省凤城市,就凤城市大雁化工厂污染一案进行前期调研,确证了基本农田污染范围大而严重,受污人口众多,污染时间长,群情激愤,无人问津。
  2007年11月12日—16日,由我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同志带队,法律中心联合法制日报、中国环境报两家新闻媒体组成调研组再次赴实地调研。经实地调研后与丹东市环保局和凤城市政府、凤城市环保局进行沟通,并于11月15日与辽宁省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召开意见交流会,通报调研情况,提出整改建议。2007年11月21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出了监督建议函,督促妥善处理大雁化工厂污染事宜,严肃查处长达六年无人问津的失职渎职人员。中国环境报、法制日报也对大雁化工厂污染一案进行曝光,这些措施引起辽宁省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此案正在整改之中。
  除此以外,我们还成功地督查了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非法小炼铁污染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鲁桥村鱼塘污染案,北京市千鹤家园大气污染案,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制药有限公司污染案,四川省达州市金鸿实业有限公司污染案,安徽省淮北市、宿州市草浆造纸企业污染案,等等。
  2007年以来,我们在案件督查、督办中取得一些成效,但也有些深刻地感受, 一是要真正保护环境必须突破地方保护主义。长期以来,地方保护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环境执法、环境维权的重要障碍。“企业是本地的,政绩是自己的,环境是大家的”,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财政和税收等利益保护污染企业,企业与个别行政领导有利益关系,环境污染与腐败关联,从而使污染企业受到特殊保护。二是要加强后督查工作,防止屡查屡犯。一些企业治理污染都不太自觉,存在“三不怕”,不怕环保监察,不怕污染处罚,不怕损害公众利益。往往屡查屡犯,玩弄猫和老鼠的游戏。因此,要建立后督查机制,实行专人负责跟踪到底!三是联合新闻媒体,营造舆论监督氛围。污染企业不怕罚款,但都怕新闻媒体曝光。因此,要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四是提高群众环境维权意识,使环境污染案件得以查处。我们在督查工作中,发现很多群众不敢主张自己的环境权益,怕受到打击迫害,往往忍气吞声。因此要提高百姓的维权意识,打消顾虑,帮扶弱势群体,挺起腰杆子与环境污染行为作斗争。五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污染既是污染社会也是污染自己,污染的企业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一定要坚持在发展中治污,在治污中求发展。
  三、环境维权 充满信心
  今天的中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环境保护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任务,全文从6个方面共15处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内容,这充分表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真正进入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战场、主干线、大舞台,成为一种重要的治国理念。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保民间组织应该抓住这一机遇,紧密围绕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开拓创新。2008年法律中心为更好的实施法律援助,经司法部同意,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将积极筹建环境公益律师事务所,同时加强与全国律师协会的合作,调动全国各地律师资源;加强志愿律师队伍建设,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环境维权事业,继续举办环境法律研习班,提高环境维权队伍的诉讼实务水平;继续发挥环境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提出更多更好的环境维权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与媒体合作,充分发挥媒体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推动国家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媒体曝光率,要把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提高到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高度和力度。环境污染是直接和间接、潜移默化的图财害命,应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绝不能手软。要团结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维权,保护百姓合法环境权益!
  环境维权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公益事业,更是一项崭新的时代课题,法律中心将在2007年卓有成效的环境维权工作基础上,积极进取,努力探索,为推动国家环境保护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民间组织的独特优势,使环境维权工作更上新台阶。我们坚信,环境维权事业将会日益壮大,前途将会更加美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