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宝丰钢铁公司污染调研纪实
2007年7月23日法律中心督查部(以下简称督查部)接到广东省台山市公益镇居民的投诉信件,反映位于公益镇潭江工业区的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开工生产,为了避人耳目,该厂的生产时间为晚十点至早八点,生产时产生的大量烟尘、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威胁着周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经查看信访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并与当事人电话沟通,督查部认为该投诉是反映钢铁行业环境污染的一起典型的案件。2007年7月26日,督查部以我会名义致函广东省环保局,商请妥善解决宝丰钢铁公司污染投诉(中环联函[2007]097号),该函同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信访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我会收到广东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的回函(粤环监察[2007]57号),该函主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同时抄送我会、广东省环保局信访办。函称:广东省环保局将该投诉转交江门市环保局办理,现已处理完毕,并附江门市环保局2007年8月8日和2007年11月16日两次对台山市宝丰钢铁公司查处情况的报告(江环信复[2007]238号、163号)。江门市环保局在报给广东省环保局的文件中称: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台山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和试生产并处罚款。如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将督促台山市环保局依法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并通报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收到广东省环保局的回函后,督查部认为江门市环保局、台山市环保局对该投诉处理得力、措施得当。但2007年12月—2008年1月期间,督查部又多次接到信访当事人的投诉电话,称该企业一直在生产,根本没有“停止建设”,污染情况更加严重,并提供现场照片为证。
2008年1月7日—1月9日,为确证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进一步督促该案的有效解决,督查部派出调研组赴广东省台山市进行实地调研。
通过实地调研、取证(拍照、录音和录像)、走访相关群众,并与台山市环保局、江门市环保局和广东省环保局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调研组确证了以下事实:
1、宝丰钢铁有限公司位于台山市公益镇潭江工业园区内,是一家以废铁为原料进行钢铁加工的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由原台山江联钢铁厂演变而来。该企业一直没有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即进行建设、生产。2007年2月,原法定代表人伍虫将该公司出售给王天开,并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王天开在未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资数千万元对该企业进行扩建,购入新设备投入生产,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自2005年—2007年期间,台山市环保局多次对宝丰钢铁有限公司下达处罚通知,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做环评,该企业对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拒不执行,并采取白天停产、夜间生产的方式逃避检查,周边群众意见极大。
2、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调研组于2008年1月7日晚十二时到达该厂区,发现该厂正在全负荷生产,三个生产车间灯火通明,夜间可见厂区上方烟尘滚滚,至次日凌晨2时调研组离开时,该厂仍在生产。1月8日上午11时,调研组联合台山市环保局相关人员进入该厂进行调研时,厂房内热浪滚滚,刚刚停止生产的设备尚未冷却。在厂区值班室内发现该厂元月一日至七日的全部夜间生产记录。该厂总经理王天魁(王天开之兄)承认该厂一直在生产,但强调是为调整设备进行的“试生产”。
3、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大量废气、烟尘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和企业的生活、生产。该公司负责人王天魁称并不知道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也并不清楚台山市环保局下达的一系列处罚通知。
在实地调研宝丰钢铁污染一案时,该案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该企业的建设、生产均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三同时制度根本无法落实,三年来污染问题久拖不决,周边群众意见极大。
2、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处理文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江门市环保局报给广东省环保局的两份处理报告(江环信复[2007]238号、163号)均称已经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污染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实际情况是该企业自2007年6月起一直在持续生产,采取夜间生产的方式逃避检查,群众就这一情况多次向有关环保部门反映,环保部门仍以白天突击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为据,不负责任的认定该厂已经“停产”,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力。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宝丰钢铁公司污染一案,曾经多次进行过处理,但由于相关治理措施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根本没有得到落实,造成红头文件成了一纸空文,行政处罚形同儿戏。
2005年,广东省环保局就曾处理过关于宝丰钢铁公司的污染投诉,广东省环保局信访办2005年5月31日的信访简报称该投诉由江门市环保局承办,现已办结。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台山市环保局曾三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达处罚通知书,分别是2005年4月14日《关于责令“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通知》、2005年4月15日《台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05]第3号)、2007年7月23日《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台环限该[2007]21号,屡次对宝丰钢铁公司没有环保手续进行生产,造成严重污染的现象做出停产、限期办理环评、罚款的处罚。
台山市环保局下发的相关处罚文件在制作体例和下达程序方面均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处理决定在做出后根本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三次红头文件下达后,宝丰钢铁公司仍然继续非法生产。地方环保部门在多次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将相关处理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建议其对污染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而是无视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自欺欺人的认定该企业已经停产,让红头文件成为废纸一张,让环保执法的威严陷入尴尬的境地。
根据实地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督查部在与台山市环保局、江门市环保局、广东省环保局交换意见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宝丰钢铁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对该公司非法生产,污染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
2、建议地方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已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捍卫环境执法的权威。如该公司拒不执行台山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台山市环保局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该公司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标排放,则由台山市环保局建议台山市政府对该企业限期治理或予以关停。
广东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邓茂枝明确表示,广东省环保局将立即督促江门市环保局、台山市环保局对宝丰钢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坚决落实广东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向总局环监局报告文件(粤环监察[2007]57号)中的处理措施,对污染企业必须马上关停。
督查部将进一步跟踪本案后续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