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如果说,三年前的松花江事件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水污染事故的高发期,那么2007年入夏以来,太湖、滇池、巢湖的蓝藻接连爆发,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水污染密集爆发的阶段。
2008新年伊始,一起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件再度凸显了水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局。汉江遭受严重污染,20余万人无法正常用水;千吨融剂流入水源地、广东上万村民饮水困难……水,意味着生命。然而,那本该奔流、本是清澈的水,有的甚至已经不再能哺育生命。
2008年2月28日,在人们的期盼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共计8章92条,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较之现行的、总共只有62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此法被视为一部“重典”。
2008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举办了第七届“环保、发展、青年”论坛。由环境法学界著名专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孙佑海解读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新法”), 并为环保部系统的青年同志梳理了“新法”的部分亮点。
孙佑海就如何看待我国水污染现状、水污染加剧的原因、是否需要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如何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如何征求全民意见、法律修改的原则、“新法”在哪些方面做了重大修改等问题做了综合性阐述。
6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法”比现行法案在以下12个层面做了重大修改:1.加大了政策责任;2.明确超标违法的界线;3.强化了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和发布信息制度;6.健全了准确的监测数据库;7.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8.加强对城镇污水的防治;9.加强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防治;10.加强了对水污染处罚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11.如何让排污者承担重要的民事责任;12.对强化传播污染防治做了规定。
孙佑海认为,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新法”取得了重大突破。“新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共有二十二条,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九条,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在罚款方面的一个亮点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现行法案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而“新法”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同时,对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也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改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也就是说,超标排放行为越严重,造成的损失越大,受罚就越多,上不封顶。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做“新法”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曾指出,当前水污染物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主要表现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可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工作量是广泛而又复杂的,是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察和执法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更多的社会团体、法律机构以“新法”为准绳,投入到水环境的保护及污染的纠纷处理中来。
“新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条的增加从立法角度明确了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水污染案件中的合法地位和职责范围,为中华联合会法律中心组织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青年同志参加了本次论坛。联合会将进一步学习“新法”,运用“新法”更好地开展环境维权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