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2008年4月20日,法律中心接到群众投诉,希望我们对其正在诉讼过程中的17户果农诉水泥厂污染果树纠纷案进行法律援助。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援助部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前往淄博进行现场调研。
污染现场:水泥厂与果园一墙之隔 雨后果子仍留粉尘
在村民带领下,我们来到了果园。果园种植的主要果树桃树已经挂果,枝头挂满了枣儿大小的桃子。远远看去与一般的桃子并无二致,可是凑近了看,却能看到桃子毛茸茸的表面灰蒙蒙的,而下半部分则比较干净,呈现碧绿状。村民说昨天夜里这儿下了场雨,否则平时情况更严重。这些粉尘,来自与果园一墙之隔的一家水泥厂。水泥厂的生产车间紧邻果园,现场我们看到不断有一股股的粉尘扬起。
(图一:灰蒙蒙的桃子)
(图二:一墙之隔)
(图三:烟尘排放)
村民告诉我们,自幼就在粉尘包裹下生长的果子,不仅挂果率比以前减少,生长受阻,而且成熟后拿到市场上去卖时因为布满灰尘价格往往比市场价低不少。据他们反映,17户果农共承包了70亩地种植果树,周围有3家这样的水泥厂。2003年6月由于污染问题就开始与厂方协商,但至今该问题仍未解决。
那么,案中所涉水泥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完备呢,他们的粉尘排放是否达标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走访了当地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 企业环评手续完备达标排放 行政调解未果
在淄川区环保局,我们看到了该水泥厂2007年的烟气监测结果报告单,数据显示烟尘浓度和排放量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该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也通过了环保局审批。环保局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将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督促水泥厂进一步更新配套环保设施。
据我们了解,该局信访办受理过群众的信访投诉,并委托区林业局、物价局作了关于污染原因和损失价值的专业技术鉴定,根据区林业局的鉴定报告“粉尘造成果树减产减收”的结论和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具体损失额,于2007年11月13日、19日、23日召集果农和企业进行了三次调解,但调解未达成协议。环保局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终结书》,该案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结束。
法院:法庭调解结案 果农喜获赔偿
行政调解终结后,17户果农于2007年12月将3家水泥厂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赔偿损失共计118404.3元。在庭审过程中,水泥厂依然认为除尘设施正常运转、粉尘排放符合环保标准,不可能造成污染而拒绝赔偿。但是,庭审过后,水泥厂却又主动要求法院调解。在我们介入之时,双方就具体的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协议,调解陷入僵局。
法律中心法律援助部工作人员与受害果农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的诉求,并依照现行法律关于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的规定做了讲解,促使他们坚定了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并且形成明确合理的赔偿诉求。同时,就此事我们与洪山镇政府进行深入沟通,达成既保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又保障果农的合法环境权益的共识,通过对企业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其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了解了行政合法并不意味着民事免责的法律规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于5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3家水泥厂赔偿17家果农果树减产损失、鉴定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等共计65000元。
结语:企业达标排污并不免责 实现可持续发展须多方努力
持续近5年的纠纷得到解决,果农终于露出了微笑。该案反映出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受行政处罚,并当然引起民事赔偿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在排污过程中,污染物的浓度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或地方限制的排放总量的范围内,则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这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这说明,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以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这就要求排污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治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也要求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坚守经济、环境相和谐的理念,切实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我们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赔偿执行情况,尽力维护地方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