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2008年4月22日,我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就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居民反映的祥泰有色金属公司环境污染问题,于2008年4月26日指派专人赴实地进行了调研。
调研中我们发现,该企业生产现状与吉林省环保局的环评批复(吉环建字[2007]197号)严重不符,在无脱硫设施的情况下,长期开工生产,污染严重。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污染问题,2008年5月12日,法律中心以我会名义向吉林省环保局发送了《关于商请妥善解决临江市祥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投诉的函》,建议吉林省环保局依法取缔该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并责令该企业妥善处置含铅废料,消除污染隐患。
2008年9月9日,我会收到了吉林省环保局的回函(见附件1),称吉林省环保局曾于2008年4月10日赴该厂进行现场检查,证实其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开始生产等违法行为,据此责令该企业9月底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2008年5月27日,吉林省环保局再次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十万元罚款。(见附件2)
督查诉讼部将继续对该案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污染整改得到落实。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