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是环境法学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众多的专家学者都呼吁亟待建立的环境法制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制度。然而,与热切的呼声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一项是专门针对“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的,而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诉讼规定则更是无从谈起。由于担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会导致浪费司法资源、产生滥诉以及与有关现行制度不协调等弊端,我国目前还未有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就在“自上而下”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遭遇阻力之时,贵州贵阳、江苏无锡则先后成立环保审判庭,更值得一提的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倡导者带来了希望。这是“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这项规定明确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流程,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地具有了可操作性,环境公益诉讼从高高在上的法学理论,终于成为了可以参照遵循的法律制度,至少在无锡地区成为了能够切实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一剂良方。
该规定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参与形式与受案范围,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行起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被督促起诉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代表公众利益起诉。另外还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审级规定、管辖范围和诉讼时限、诉讼费用以及相关移送程序均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上述规定在治理环境污染、环境法治实践过程中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与作用。首先,其明确了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时间和条件,有助于明晰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责定位,同时也震慑了环境污染者,让每一个环境污染者在非法排污时都会担心是否被检察机关“盯上”,增加了其守法成本,使其被动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了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次,自行起诉和督促起诉的条款,有利于形成各机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与联动机制,发挥环保局、环保民间组织、甚至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一旦产生环境污染事件,即通过这些主体或提交检察机关,或申请支持起诉,真正地畅通了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司法前程序。
与此同时,就公民个人而言,在以往的环境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遭遇到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而在《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中,这些障碍均可以得到明确的救济,明确了针对上述问题的救济主体和相关机构的配合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就其本质的原因,就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而当公众的环境权益收到侵害之时谁能够代表公众发出自己的声音呢?又通过什么途径发出自己的声音呢?显然,无锡的做法是一种以现存司法体制为基础的制度设计,更是一种创新性的尝试。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现实的检验与考验。
经济学中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叫做“公地悲剧”,目前,我国出现的许多环境污染和纠纷正以“公地悲剧”的形式涌现。如松花江、沱江等水污染事件和许多污染事故,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如果将环境公益诉讼这种制度进行推广,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这样一种诉讼,是不是就会避免了很多污染事故,挽回了很多污染损失呢?
我们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尽早提到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程上来,使它真正成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又一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