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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百姓生命水 环保法庭意义重大

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环境公益诉讼项目组赴贵阳调研

    备受关注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成立一年,成绩斐然。特别是受理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堪称司法的大胆尝试和重大突破。2008年12月23至26日,法律中心环境公益诉讼项目组前往贵阳,就环保法庭运行情况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调研。

    此次调研得到贵州省环保局的大力支持,整个行程顺畅、高效。12月23日调研组到达贵阳机场已是18:30,天色虽晚,但贵州省环保局副局长仍然等待与我们商议贵州调研的行程安排。在与省局交换意见后,12月24日上午我们驱车前往清镇市,与贵州省环保局、清镇市环保局、“两湖一库”管理局、清镇市环保法庭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座谈。

    贵阳市目前人口390余万,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市主要饮用水源为: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近三年,“两湖一库”公共水环境污染状况严重,已接近五类水质,而“两湖一库”污染因行政区域、隶属关系的不同,给治理工作带来困难。为依法治理“两湖一库”水污染问题,保障贵阳市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贵阳市委果断作出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决定,从法律手段方面进行创新,并仅用68天完成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法庭选址、办公设备等配套工作。环保法庭的设立,相当于公告社会,污染环境也是犯罪,从而将“两湖一库”的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两级法庭成立后,依法审判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两湖一库”水质有所改善,对污染企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区域不同导致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矛盾。由于水域跨界,而红枫湖主要污染源来自上游水——与贵阳市平级的安顺市,环境污染治理理应行政权行使在前、司法是最后防线,但受上游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影响,下游水贵阳市区域内的污染治理效果有限。面对公共环境日益遭受破坏而环境行政执法滞后,清镇市环保法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尝试,即2007年12月审理的以“两湖一库”管理局为原告的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损害纠纷案和2008年11月审理的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诉村民在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违章建筑案。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虽然还有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地方,但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并非完全无据可循,根据我国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清镇市环保法庭对其做了延伸和扩展。为此,环保法庭的几位庭长也由衷地希望,我国相关立法能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使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更加理直气壮。

    通过座谈和接触,我们深深的感到基层环保法庭的法官思想超前,专业素质过硬,虽然环保法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理论和实践上还有很多盲区,但他们保有不断专研和探索的精神,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他们将会向社会团体、乃至公民个人放开口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化,这也是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监督环境执法,保护环境。因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有力地支持和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促进了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此,我们向清镇市环保法庭表达了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意愿,希望能够有进一步的合作。

    24日座谈结束后,我们参观了位于红枫湖旅游保护区内的两湖一库管理局和清镇市环保法庭,我们很难想象就是在这片风景优美、安静祥和的环境中,清镇市环保法庭2008年审结了96件环保案件,其中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案件10件。当日晴朗的天气似乎也预示着环保法庭为“两湖一库”的美好前景带来了一线生机。返回贵阳市已经是下午5点钟,我们走访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由于基层法庭的结案很率高,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受理的上诉案件不多,但他们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样抱有大力支持的积极态度,并希望在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升华,在立法层面有所突破。

    我们离开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夜幕降临,贵阳市的平安夜异常热闹。看得出,调研组工作人员的心里是暖洋洋的,环境公益诉讼道路并不遥远,在贵阳,我们看到了希望……

    那一晚是个不眠夜。红枫湖旅游保护区内那条“象保护自家水缸一样保护两湖一库”的标语一直萦绕在我脑海。

座谈会

走访清镇市环保法庭

走访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醒目的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