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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环境保护”论坛专家发言摘录

时间 : 2009-06-02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当前我们国家的环境案件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已经突破了单纯部分法的局限,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相互衔接和配合。今天来参加刑法与环境保护的论坛,我想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出于如何在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样的考虑和出发点来主办本次研讨会的。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过于疲软,我们在实际当中能深切体会到,这客观导致了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破“三不怕”,不怕环境检查,不怕环境处罚,不怕给老百姓造成损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环境维权实践中,我们深感到刑法没有发挥对环境保护的有利的保障作用,更没有成为保护环境的利器。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有恃无恐,肆意排污,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环保行政执法不力,变相纵容了企业排污;环境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移交司法处理;环境污染案件当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污染受害群众不敢或不愿意进行刑事控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导马骧聪:从法律角度讲,除了环境法之外,各个部门法也要从不同的角度来作出相应的规定进行保护。这是环境法学界一直长期所坚持的。就完善刑事立法,第一,刑法应该把环境保护成为独立的一章,这样环境保护在国家当中的重要地位就凸显出来,对于我们整个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观念上又提升了一步。第二,要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通过刑法的修订来实现。最后,刑罚也要适度。虽然并不是一切都要依靠刑法,但是该加重的应该加重。严格执法非常重要,即便是现在并不完善的刑法,事实上在执行上也并不到位,因此我们当前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措施呼吁严格执行刑法。
  
    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晓红:刑法的修改,可以先从出台司法解释的手段开始,最后以达到修改刑法的目的,这样是捷径。另外刑法当中关于环境问题规定了几大罪名,但实践操作中非常难用,达不到预期目的。比如非法破坏耕地罪的条款非常空洞,在使用过程当中,牵扯到司法鉴定机构,破坏了农用地怎么破坏的,破坏到哪种程度属于严重,鉴定机构也没有法律依据去测量,所以难于操作。

    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赵建华:这次论坛探讨层次、规格都非常得高,相信会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案件没有自诉的规定,可以将这一部分的案件或者是罪名列入刑事自诉的范围,这是刑事法律上的一个突破。另外NGO组织可以作为自诉主体提出自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北京汉龙律师事务所方富贵:关于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罪,以及单位环境危险犯罪中,应该增加资格刑。资格刑在我国比较少,可以在非刑法的法律中予以规定。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刑事立法虽然滞后,但是要想保护环境,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的法律规定也很重要。很多刑法的具体规定,如果程序上不保护,实体的规定就没办法实施。另外有关公益诉讼,鉴于我国的刑诉体制现状,不好由NGO组织代表诉讼,但是公益诉讼可以在针对公安机关和环保机关不作为时做出尝试。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兰亭:第一,立案的条件应该放宽,目前我国立案条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采用主观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打击犯罪,应把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第二,管辖问题应予完善,一个是在地域管辖上应把犯罪结果地作为管辖的重要标准,另外提高级别管辖,一审可以是中院。第三,起诉主体应该多元化,这样有利于打击环保犯罪,也有利于保护每个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最后一点,追诉期限、时效要延长。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赛军:很多问题都是在实践中问题发生以后,而且在处理中存在不协调以后,才在立法上开始改进的。所以不论是环境刑法还是其他方面,执法更重要。环境保护,尤其在环境司法保护的过程之中必须要走公益诉讼的路,目前的诉讼制度不足以保护我们的环境,因此应充分发挥对环境最敏感的群体——受害者、各种媒体和NGO组织的力量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提起保护环境的这些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文伯屏:必须要加强刑事立法来解决环境问题,关于环境的犯罪都要纳入到刑法典里头,尽量涵盖完备,要具体化,而且要做到概念清楚明确。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魏大忠:第一,刑法应当把环境犯罪单独作为一章列出来,至少应当从现在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提出来。第二,对现行的环境犯罪提高法定刑,增加财产刑的规定。第三,要完善刑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制度。具体建议第一个是把刑法338条增加一个罪名——非法处置污染物罪,并规定为行为犯;第二个具体意见,修改刑法第408条,提高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刑,同时增加罚金型。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袁登明:应拆分刑法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将故意和过失分开,并设定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罪,或者非法处置危险物罪。另外虽然刑法是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主要问题不在立法上,而在司法上,或者主要问题不在司法上,而在行政执法上,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国家税务局垂直设立模式,设立环保局监管环保的部门。

    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鳳常:本次论坛的探讨非常的充分,非常的细致,但是这种工作要落实到法律的制定层面还需要一个过程。关于刑法第338条应该对屡次违法故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协助排放的行为进行规定,这样该罪的范围就不仅仅局限于排放污染物本人,而且也包括了对这种行为的监督不利的,比如说企业的主管。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站在环境执法管理的角度,对于刑法的手段运用怀着一种期待和企盼。然而现有的法律,包括环境法律,以及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相关条款,并不足敬,也不足畏。法律的设定,效率低,效力也低。338条规定的犯罪涉案的这些污染物质对比危险类的犯罪要有适当的扩大,即使是常规的,类型慢性造成的、非突发事故的,一部分也要同样也应该追究责任。处罚的主体,单位个人要并罚、双罚,不一定一次性的突发性事故要追究,间接的、累计的、慢性的事故也应该追究。(据会议速记资料整理,以发言先后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