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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原告诉江苏省环保厅信息公开违法案胜诉

时间 : 2012-10-22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原告,江苏南通居民谢勇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近日作出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谢勇胜诉。法院判决认为“江苏省环保厅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原告谢勇依法要求获取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的知情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和支持。”本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在继“垃圾焚烧案”后再次向谢勇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20122月,“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原告江苏南通居民谢勇再次联系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希望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帮助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拿到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运营期间的日常监测报告。

2012212,中心指派律师戴仁辉、刘金梅帮助谢勇向江苏省环保厅挂号邮寄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生活垃圾甲临、生活垃圾甲级资质时江苏省环保厅提出的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并请求索取上述政府环境信息的复印件。

    201237日,江苏省环保厅向谢勇作出了苏环告字【20125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江苏省环保厅认为谢勇申请获取的“我厅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提出的预审意见,以及企业提供的项目简介、运营合同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是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批时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中心及谢勇认为,其所申请的信息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八项所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心帮助谢勇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确认江苏省环保厅201237日做出的苏环告字【20125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各项信息。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10日受理本案,20126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心指派律师戴仁辉、刘金梅免费帮助谢勇出庭应诉。20128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宁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省环保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均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内。本案中,被告作为赛特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申请生活垃圾甲临、甲级资质证书的预审机关,提出预审意见及其审查职责。……原告申请公开赛特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项目申请生活垃圾甲临、甲级资质证书时被告提出的预审意见、申请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提交的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信息,均是被告在预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的相关资料,被告省环保厅在本案中理应成为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被告在《答复》中认为上述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其拒绝公开的理由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主张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权限也不属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告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原告谢勇依法要求获取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的知情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和支持。”“因此,判决撤销被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告字【20125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另外,20122月,谢勇也曾向国家环保部提起过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知因所申请之信息涉及商业秘密,需征求第三人意见后予以回复。近日,国家环保部做出最后答复,依法向谢勇公开了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在中国,寻常百姓常有“畏诉”、“厌诉”之情绪,一方面是因为打官司太贵,付不起律师费;另一方面也在于他们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在他们眼中,普通的民事官司打起来都很难,更何况是“和政府作对”的行政官司,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那些“顽疾”“宿怨” ,在他们看来,太难了,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律师们一次次的用专业的态度、专业知识技能及素养,还有他们对于法治那颗坚守的心去证明,坚持的力量和法治之光明,即使那个光亮有时看上去有点微弱。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得知本案胜诉的消息后说:“法治的道路不可能没有坎坷。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在13年前建立时,比现在的法律环境更差,但我们坚持下来了,虽有不少案件败诉,但也有很多胜诉了。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大家坚韧不拔地去推动,环保也需要这样的坚韧意志。该案的胜诉,为我们进一步注入了前进的动力。”

      

                                                    供稿:刘金梅

                                                    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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