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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环境法制保障与司法救济--杨素娟

时间 : 2014-10-28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在国际上,对健康权的保障是立法的一般做法,而我国在环境法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对空气、水体和土地的影响,却独独没有将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包含进去。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极为复杂,又时候甚至是政府行为引起的,有时对它的救济不仅仅是司法救济,还应该包括行政救济。
    建立行政救济制度、基金,有利于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侵权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诸多问题,那么放在因环境侵权而导致的健康权受损的案件中就更为突出。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及方法
  日本公害诉讼的因果关系推定
  ①疫学(流行病学调查)因果关系推定(四日市哮喘病诉讼)
  ②间接反证(新泻水俣病)
  ③高度盖然性
“疫学(流行病调查)因果关系证明”
     流行病学并不要求对原因物质进行特定化,也不一定需要对疾病的发病机理一一解释清楚,而只需要发现并把握导致病因的环境因素,通过去掉该因素达到防止疾病扩散传播的目的即可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集团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而只要能证明属于该集团则适用于此个别的因果关系证明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
其一是传统“行为责任说”: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向法庭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二是现代“风险负担说”:在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结果。即举证责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风险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是以“风险负担说”来界定“举证责任”;又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为基础,结合“利益考量说“,对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和若干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做出了规定。
    但未对所有纠纷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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