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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能否解水污染之忧

时间 : 2009-05-26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张建宇

  对于忧心中国水污染状况的人来说,这是个值得关注的消息。

  在9月17日召开的一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处罚方式研讨会上,几乎所有发言者都提到一个词——“按日计罚”,自立法机构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开始,从人大代表,到环境执法人员,再到学术界,人们纷纷力荐将“按日计罚”写入《水污染防治法》。让人感觉“何以解忧,惟有‘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听起来不过是一种技术性的处罚手段,为何却被寄予如此厚望?这一“罚”又是否真能解中国环境执法的“千愁”?

  一直以来,中国环境保护的一个“心病”就是环境法律缺乏刚性惩罚手段。水污染事故频发,环境被破坏,公共利益遭侵害,肇事者却一次次逃脱严惩;遵纪守法需要付出很大成本,不遵守环境法律却能赚得盆满钵盈——当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微不足道,违法者有厚利可图时,我们如何能惩前毖后、断肇事者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念?

  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所有环境执法处罚手段中,罚款使用频率最高,60%的处罚案件被处以罚款。然而有68.3%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对违法者构不成有效的威慑。

  之所以“法无威严”,是因为我们在法律设计上存在很大缺陷。且不说,11年前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额已经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脱节,单就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而言,也有明显弊端。比如,对每一违法行为设定最高处罚上限;在最高上限范围内如何执行,并没有明确依据。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没有考虑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管是多长时间的违法行为,只要被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都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额度。

  这些缺陷意味着我们的处罚,不但不能对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治目的,反而在某种意义上“鼓励”违法。试想,与高额的污染治理成本相比,谁还在乎那些一次性的罚款?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又有多少企业愿意增加自己的治理成本而甘拜那些违法的竞争对手下风?

  这就是为什么深谙现实的知情者们如此青睐“按日计罚”的原因。因为这一被国际社会广泛实践的处罚手段,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它规定了最高的日处罚上限,只要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罚款额度可以无限地累积下去,直至违法行为结束那一天。这样,违法责任及后果就与罚款成正比,真正实现了责罚一致。

  没有制度创新,就不可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按日计罚”不仅具有契合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还有直击现实的针对性。法律的弹性容易演变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环境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常会变为寻租的对象。而“按日计罚”则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法律的科学裁量依据,该罚多少明明白白,不仅便于实际操作,更有利于增加执法透明度。

  在目前状况下,期望“一罚解千愁”是不切现实的。重要的是,通过将“按日计罚”写入法律,向全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让违法者望而生畏的“硬”法,它将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使违法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