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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圆满结束

时间 : 2016-06-22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6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救助项目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在北京市和平里大酒店召开,会议围绕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甘肃陇星锑业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2015年11月23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发生尾矿泄漏事故,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太石河、西汉水水系的自然生态环境、周边人民群众的健康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2016年1月2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就该事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月3日,该案获正式受理。本次会议旨在通过专家讨论,完善和优化该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程序,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典型性样板。
 
        在本次研讨会上,该案的代理律师赵京慰通报了案件具体情况,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的专家分别对案件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过程进行了介绍。


赵京慰律师通报案件情况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李刚发言


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於方研究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以及环境律师就行政机关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修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曹明德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环保执法机关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启动事件调查程序、事件调查阶段性信息、事件调查报告等;第二,环保执法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环保组织调查取证,解决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取证难问题;第三,建议环境执法机关邀请法律专家加入到环境应急事件的专家调查组,全程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为事件调查、责任追究和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咨询。


曹明德教授发言

        王明远教授认为,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参照法律、政策相关规定设定诉讼请求,目前来看,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污染企业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系统的修复费用、生态功能损失费用以及调查评估费用等。


王明远教授发言

        王社坤副教授认为环境修复费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环境修复费用专项使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环境;第二类,环境修复费用可用于为修复行为提供支持,如编制修复方案、监测修复过程、评估修复效果等的辅助修复行为;第三类,用于支持其他公益诉讼中败诉的原告,体现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王教授认为,从专业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更适宜于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并建议采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制度,由法院、原告、行政机关代表、公益组织代表、相关专家等形成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


王社坤副教授发言


研讨会现场

        我会将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地研究和系统地梳理,充分做好该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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